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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社会组织推荐目录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12/20 14:40:57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社会组织推荐目录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民规〔20162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接受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升社会组织服务能力和规范运作水平,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及两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1415号)等文件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社会组织推荐目录编制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

2016818

深圳市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社会组织推荐目录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接受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升社会组织服务能力和规范运作水平,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及两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1415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社会组织推荐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编制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民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按照登记管理权限分级开展目录编制和管理工作。

目录编制和管理工作,应坚持自愿申报、动态管理、公正公开的原则,为政府部门开展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提供参考。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及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

第五条 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登记机关每年认定公布一批新增的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社会组织推荐目录,同时根据过去一年度承接政府职能和购买服务的绩效及年检、处罚等相关情况复核已列入推荐目录的社会组织,对被移出推荐目录的社会组织名单进行公布。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材料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依申请编入目录: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三)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

(四)有符合要求的固定办公场所及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行业协会商会要求有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其他类别社会组织要求有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五)上年度年检合格(行业协会商会按要求履行提交年度报告义务),未载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且申请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不良记录;因成立时间不足未能参加年检(行业协会商会因成立时间不足未提交年度报告的),应自成立之日起未载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且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社会组织,依申请优先编入目录。

(一)深圳市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且财务评估达到A级;

(二)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三)曾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绩效评价良好;

(四)在国内或本地区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公信度和声誉,曾获得市级及以上荣誉或表彰。

第八条 深圳市社会组织评估5A等级的社会组织自动列入目录,无需申报。

第九条 社会组织申请编入目录,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社会组织推荐目录申请表》;

(二)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专职工作人员名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四)依法纳税证明材料;

(五)证明具备列入目录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社会组织应于每年的1031日前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材料。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提交。

第三章 目录审核与管理

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按照以下程序编制目录:

(一)审核。登记机关对社会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根据上一年度社会组织年检、处罚等相关情况复核已列入推荐目录的社会组织。

(二)公示。审核完成后,登记机关对拟制目录和移出推荐目录的社会组织名单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登记机关列入或移出推荐目录有异议的,可向登记机关提出复核申请,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意见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三)审定。公示期满,登记机关根据公示情况对推荐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予以审定,并编制社会组织推荐目录。

(四)公告。每年1231日前,登记机关向社会公告目录,抄送各职能部门及单位,为政府部门开展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工作提供参考。

社会组织可在民政在线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深圳市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社会组织推荐目录,提交购买主体在购买服务时参考使用。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机关移出目录:

(一)逾期未参加年检或提交年度报告;

(二)年度检查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

(三)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

(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反映社会组织不具备列入目录条件且经登记机关查证属实的;

(五)在申请时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在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中存在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

(七)受到登记机关或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第十三条 因第十二条(一)、(二)、(三)、(四)项情形被移出目录的社会组织,登记机关一年内不予受理其编入目录申请,因第十二条(五)、(六)、(七)项情形被移出目录的社会组织,登记机关三年内不予受理编入目录申请。

第四章 异议与监督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对民政部门目录编制过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目录编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目录有异议的,可以向登记机关反映,登记机关应当对反映情况进行核查,如反映情况属实,且证明被反映社会组织已不具备列入目录条件的,应当移出目录。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在履行购买服务合同过程中有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购买主体可将违法违约行为抄送同级登记机关。社会组织履行购买服务合同的记录将作为编制目录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社会组织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的,移出目录,录入社会组织信用征信系统,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区(新区)可结合本辖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目录编制管理办法,并抄送市民政局。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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