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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社会工作督导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 2019/12/31 17:55:14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社会工作督导工作的指导意见

信息来源: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

  深民函〔20191344

各有关单位,各区民政局,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和中央、省、市关于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社会工作督导工作,提升社会工作职业化专业化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社会工作督导(以下简称“社工督导”)是指坚持社会工作专业价值理念,发挥行政、教育和支持功能,对新进社会工作者、一线社会工作者、实习社工及其他有需要的社会工作者,通过定期和持续的监督、指导、培训等方式,传授专业服务的知识与技术,以增进其专业能力,进而促进他们成长并确保服务质量的活动。

  二、社工督导人员是从我市一线注册社会工作者中选拔,具备督导专业能力的资深社会工作者。社工督导人员须熟悉掌握专业督导方法和技术,具备丰富实务经验,善于解决复杂专业问题,推动专业实务发展。社工督导人员仍是具体从事社会工作的人员,不是独立另设的一种职级或职称,应回归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回归一线社会工作服务。

  三、社工督导人员应当对社会工作者开展职业道德和价值观教育,提升社会工作者对专业的认同;开展社会工作专业守则的教育,履行社会工作者权利义务,规范社会工作者从业行为;开展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技能培训;关注团队成长,组织团建活动,增强团队凝聚力,关注团队成员职业成长,引导团队成员做好职业生涯规划等支持工作;定期为所督导团队的社会工作者提供督导支持,为所督导团队提供个人(面对面)督导、团体/小组督导等服务,带动一线社会工作者成长;推动社工行业政策发展研究,收集团队成员对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管理和行业发展的建议和意见,并做好沟通和反馈工作。

  四、社工督导人员要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各项规定制度的基础上,树立服务一线、爱岗敬业、精益求精、追求卓越的工匠精神,将督导人员专业能力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工作价值观深度融合。

  五、社工督导人员应当发挥在践行社会工作伦理方面的示范作用和在开展社会工作服务中的专业引领作用。坚持助人自助、以服务对象为中心的工作宗旨,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与社会工作者、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严格自律,不利用服务之便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六、完善现有社工督导人员资助机制,推动将相关经费统一纳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预算。社工督导人员出现年度考核未达标或者选拔为社工督导后3年内未开展社会工作督导等情形时,将取消社工督导人员信息备案,并终止政府资助。为保障督导工作的专业性,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总干事原则上不得担任政府资助项目的社工督导人员。

  七、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作为社工督导的主体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机构的社工督导管理制度,并做好社工督导日常工作管理;根据社会工作服务目标和社会工作者数量等因素,配备有胜任能力的督导人员;及时向社会工作主管部门报送承接政府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和社工督导配备、聘用、管理等相关信息。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其他社工用人单位为未纳入政府资助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自行配备督导或者对未领取政府督导资助的督导人员进行补助。

  八、市、区两级社会工作行业协会要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设立社工督导专家委员会,完善督导伦理守则、职业规范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运营规范、信用信息公开、行业纪律惩戒等行业规范,健全社工督导与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纠纷调处、风险防控预警机制。鼓励支持从业社工、服务对象等利益相关方、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社工督导工作进行监督。

  九、市、区民政部门牵头统筹指导社工督导工作,推进社工督导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制定社工督导标准和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社工督导选拔、信息备案、培训、评估等工作;引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立与服务项目同步进行、覆盖全体社工的督导制度。

  深圳市民政局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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